第一条 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网站(群)管理体系(以下简称“院网站群”)是宣传展示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以“发布信息、传播知识、服务公众”为宗旨。为保障院各级网站的建设及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网站群管理平台由门户网站、子网站以及部分独立网站共同构成。主站为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门户网站,子站为学院各系、部、处建设管理的网站。
第三条 学院网站群应按照集中建站、分级管理、制度约束、服务保障的原则,通过统一策划、统一标准、统一资源、统一平台来实现集中建站。各子站实行分级管理,由子站主管单位各自负责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 学院建立院-系部二级运行维护体系,并明确各网站内容管理与系统维护岗位职责,提供支持服务,保障院网站群持续、安全、稳定运行,为宣传、教学、科研提供高效实用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 各系部如需建设独立子站点,应当使用学院二级域名,形式为“xxx.shcmusic.edu.cn”,其中“xxx”可为自己指定的域名。各系部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域名使用申请表》之后,依照申请时间顺序或者依据院办、宣传部的的协调予以分配,学院二级域名仅指向学院所属的IP地址。
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各系部自行申请域名,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办理国家工信部备案相关手续。自行申请的域名不能指向学校院所属的IP地址,以免因备案问题或该网站问题造成学校院出口互联网线路被关闭等不良后果。
第六条 系部子站点根据网站规模及性能要求可以部署系部自有服务器,也可以使用系部申请的独立宽带,但责任部门应当做好软硬件防范措施,对于性能或功能要求简单的网站也可以向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申请虚拟服务器。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要求,所有对校外发布的网站应当签定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建设网站群管理平台并不断进行完善,站群平台支持统一身份认证、多级信息审核、配套的数据备份机制、安全机制等,技术上能够满足各系部信息发布的需要。
第九条 隶属于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的机构,如有新建信息发布类网站的需要,原则上要依托学院网站群平台,域名、服务器要使用校内资源,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于功能性网站建设,确实需要自行确定供应商的,需经网站建设工作小组评估后才能对外采购,由院办、党委宣传部、财务处、纪监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组成的网站建设工作小组统一对外委托。
第十一条 建立院网站群管理机制。党委宣传部是站群内容宣传工作的指导机构,同时负责学院门户网站中文版内容规划,主站改版策划,主站新闻信息发布等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二条 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委托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承担院网站群系统运行管理、安全防护、运行监测、技术保障、数据备份、子站系统运行技术支持、运维队伍培训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各系部负责本部门(单位)在学院门户网站上的子页面、子栏目及自建子网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并建立子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机制。各系部领导、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子网站、子栏目管理员等负责本单位子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内容框架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执行;子站内容框架按照通用栏目和扩展栏目设置,通用栏目要与主站栏目相对应,主要反映各系部共性需求,扩展栏目主要反映个性化工作需求。
第十五条 各系部可自行设计具有系部特色的页面风格,可在通用栏目基础上扩展个性栏目。
第十六条 各站点内容管理要求: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安全保密、文责自负。各栏目信息应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各站点内容文责自负,并建立审核机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审核程序发布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子站点内容可利用院网站群中的内容同步机制,保障子站点和院级门户网站的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建立院网站群运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子站点信息更新频度和发布量、站点访问量等指标,对信息维护不及时、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改正;对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网站群安全管理制度。各子站需建立应急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站安全管理,随时检查网页,发现受到攻击等安全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向主管领导及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新上线的网站须进行安全漏扫,发现安全问题及时修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网站维护人员和系统账户的管理。规范上岗、培训、离岗流程,严格管理好账户密码。凡因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院网站群运行监控机制,对各站点运行状况、信息维护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院办、党委宣传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联席会议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