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音委〔2014〕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内涵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上海市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沪委发[2011]13号)以及市教卫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音乐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校、系(部)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遵守和维护党章,坚持党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把握正确办学方向,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办一切事业,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工联系的单位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严格执行《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和学校有关议事规则等规定,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
(六)负责开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部门,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把招生录取关、基建(修缮)关、物资采购关、科研经费关、财务管理关、校办企业关、学术诚信关,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工作的监管。着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解决政风、行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促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八)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一般性违纪违规现象,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组织,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条 根据领导职责和管理权限的不同要求,校、系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校党委的责任
校党委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政治责任,加强流程管理,全面领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科学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扩大)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制定并提交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每年年末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审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并逐一作出评价。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重要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基层单位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设纪检委员。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和完善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把反腐倡廉要求与行政工作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
(三)学校基层单位的责任
学校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问题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制度;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采购、固定资产和因公因私出入境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合作办学、办企相关规定。学校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将党风廉政工作列入党政联席会议重要议事日程,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要两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工作,每年至少为党员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要统筹安排、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对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监督检查。行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学术、艺术实践等工作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加强教学管理,落实科研经费监管制度,指导科研人员科学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严肃规范学术行为,注重加强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运行的制约、规范和监督。
(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和院长的责任:
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院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本校工作实际,要加强领导,督促目标落实,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做好个别谈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对涉及处级以上干部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2)学校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责任:
抓好联系或分管的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在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工作,对分工联系的系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系(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每学年至少一次听取分工联系的系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每学年至少一次向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报告分工联系的系或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五)学校纪委书记的责任
协助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汇报。受理办理重要来信来访,发挥查信办案综合效应;有计划地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落实处级干部上岗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制度;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执法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
(六)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
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中负监督责任,协助院党委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督查和过程监督,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审计处是学校行政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应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每年协助校党委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加强对学校从源头治理和预防腐败等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要阶段性工作要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请示。对学校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严肃执纪,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全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七)学校基层单位纪检委员的责任
各基层单位的纪检委员在校纪委领导下,参加各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协助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人、财、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重点监督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干部、教师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等。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按规定由上级党组织考核。对各基层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校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和财务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等结合进行,或专门组织检查考核。
第九条 考核采取部门自查自评与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总结报告,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的基础上,由分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报学校党委审定。处级领导干部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述廉报告,在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中汇报,并接受本单位、本部门的评议。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学校纪委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用于当年学校对部门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广大群众的作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正确意见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由纪委、监察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党委审批;需要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并报党委或行政审批。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工联系或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对责任追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校纪委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基层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beat365英国官方网站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