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
上海市审计局 |
沪教委审〔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
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加大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等行为的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市教委会同市审计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审计局 | |
2014年9月17日 | ||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
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监督,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绩效,促进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开展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监管机制改革力度,构建充分放权和严格监管并举的财经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意见》(沪委办发〔2014〕8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教育审计工作定位的核心要义,本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不断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把内部审计作为加强政府教育治理和现代大学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化内部审计,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及经费保障方式,加强国有资金资产监管。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内部审计工作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制度;要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督促落实审计整改,促进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审计意见的落实;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要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内部审计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优化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的规定,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独立内部审计科室尚有困难的,应根据需要增挂审计科室牌子,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能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保证内部审计职能覆盖到位。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各自不同特点和工作实际,根据部门和单位工作体制及人员编制情况,通过调编或其他适当形式,完善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可以选配有相关专业背景、能够胜任教育审计的人员,组建兼职审计人员队伍,充实内部审计工作力量;在开展内部审计项目时还可以通过人员借调交流等方式,实施联合审计,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合力。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以《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体现教育系统工作特色,突出财政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绩效评估,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深化内部审计工作内容,有效服务于教育事业发展。
(一)深化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要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为重点,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的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在强化“上审下”的基础上,推进“同级审”的开展。重点突出以下四项内容的审计:
一是预算管理情况审计。审计各单位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以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审计各单位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预算管理改革政策的合法合规性。
二是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摸清教育资金家底,梳理各项教育资金的来源、规模、收支情况及政策依据;掌握教育行政部门与所属学校,学校与投资公司、校产、工会等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收支结转情况;重点审计“三公”经费及会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检查“三公”经费支出的规范性、真实性,“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以及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执行情况。
三是资产管理情况审计。重点审查各单位收取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利息收入等“八项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情况;审查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和国有资产处置的规范性,掌握各单位资产的规模、数量、结构等总体情况,关注相关信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进行反映的完整性。
四是学校收费情况审计。重点审计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合作办学收费、经营性收费等情况,关注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收费入账的完整性、财务核算的规范性。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推动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完善,促进预算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促进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推进综合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加强教育系统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干部管理工作权限,合理安排教育系统市管、区(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推进轮审制度的落实。
下属单位较多的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根据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5年轮审计划的相关要求,对重点部门、所属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在此基础上实现本系统、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以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目标,抓住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两个重点,加大对中央和本市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加大对重要经济政策等经济管理监督活动的审计力度,促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转变作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评价要结合不同单位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和单位业务管理特点,突出领导干部履职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重要决策和执行结果,根据审计内容和查证事实,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履职的主要成效。
(三)加强教育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要围绕事业单位规范管理和教育经费改革下放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的特点,重点审计各单位专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堵塞大额教育经费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和安全隐患,推进完善教育系统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积极探索开展绩效审计,提出改进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推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的建立。
要加强对教育系统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关注科研课题管理制度的健全性、立项程序的规范性、课题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时掌握科研课题经费结余情况和使用效益。针对科研项目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推动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
(四)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审计
要加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加强对项目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招投标、预算批复、合同管理、项目支出、质量管理、项目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控制。重点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投资控制的有效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防范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要进一步加大对修缮项目的审计力度,关注修缮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修缮项目资金支付和财务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大宗物资采购和限额以上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以及项目外包管理的真实性等,防范修缮项目管理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各级审计机关通过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业务交流与教育培训等形式,加强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使内部审计在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发挥好优化配置、规范履职和健全管理的作用,在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中发挥好经费监管和绩效考核的作用。
市教委应进一步夯实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的平台作用,结合教育审计督查的工作经验及实务做法,不断规范教育审计督查工作标准,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教育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科学考评标准。通过建立健全有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内容、有方法、有成效的教育审计督查工作体系,有力推动全市教育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基本资质、人员构成、审计业绩、工作方案、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措施和报价等要素,进行逐项评分和综合评估,优化社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要建立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入围资质、专家库建设、工作质量考评和末位淘汰制度。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业务的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工作步骤以及审核要求;要配备专门人员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联络,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定期汇报与沟通机制,严格过程记录,强化流程控制,确保审计质量;督促社会中介机构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对审计成果要及时进行检查和认定。
五、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审计成果的运用,督促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有效执行;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的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对内部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出治理和预防的意见及措施;要将内部审计工作成果,作为单位内部治理、工作考核、干部监督和管理控制的重要依据。
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审计整改,举一反三,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规范管理的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整改督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达到整改闭环效应。
六、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协作共建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合作共建的机制,加强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工作联系,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资源及审计成果共享等方面,建立审计互动机制。
审计机关与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计计划的衔接,减少项目计划重复。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较好、内部审计制度比较规范完善的单位,可以减少政府审计频率。对历次审计反映问题较多且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健全的单位,应当列为重点审计对象,加大政府审计监督,缩短审计计划安排周期。
审计机关与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审计和审计督查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联合培训。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审计机关与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共建教育审计专家库,对政府审计人员、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参与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进行力量统筹和资源整合,上下联动,探索实施联合审计或同步审计。
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项目过程中,应当对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将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列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进行审计评价。对审计范围内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审计机关可以不再作为问题反映和处理。内部审计报告中已反映但尚未纠正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将依法直接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4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