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入托管理费父母单位如何报销?
发布日期:2005-09-01 字体(大 中 小)
1、年龄段儿童入托或入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2、夫妇中一方是城镇待业人员。若待业的一方确有特殊困难(如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或因病不适宜带小孩)。经领导批准,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由在职的一方单位全部报销。
3、夫妇中一方是农村村民或个体户。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由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半。
4、夫妇中一方在外省市所属单位工作或现役军人,如子女是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常住户口,在本市入托、入园的,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由本市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全部由领养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6、夫妇中一方劳动教养或拘役,如未开除公职的,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仍由家长双方单位各半负担。
7、夫妇中一方服刑期间,其子女的儿童管理费的报销部分可全部由在职一方单位报销。
独生子女的确认,按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确认口径。
属延长服务时间收费的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