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21浏览次数:14805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和和使用价值并能为人所控制的各类物品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工程是指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建设、河道疏浚、水利建设、场地绿化等工程及其附带服务。
采购人购买的服务是指以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采购人除本市国家机关,实施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还包括预算单位以外接受财政性资金投入或补助的有关单位。

三、采购机构是指为实行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和代理采购而成立的专职采购单位。

四、各预算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专项政府采购计划,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编制的与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相对应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专项政府采购计划是预算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编制的某一项配套使用财政性资金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具体项目及内容。

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集中采购方式的规定,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具有政府采购招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管办)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下同)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采用“询价采购”的,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对报价进行比较后,选择同等性能,价格较优者进行采购。
采用“定向采购”的,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通过某种法定选择方式确定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同采购内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向这些特定供应商实行延续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向唯一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六、采购金额达到下列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一) 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50万元;
(二) 工程单项金额100万元;
(三) 服务单项金额50万元。

七、评标委员会(含评标小组)是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为主负责组建,包括招标中介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

八、市政府确定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市政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应作为重大工程进行管理。

九、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后,如需变动合同一般条款,特别是合同价款变动超过10%的,应作为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范围审核,进行统一管理。

十、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验收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质量,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一、采购金额达到下列数额的按巨额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1000万元;
(二) 工程单项金额5000万元;
(三) 服务单项金额500万元。

十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有异议或者发现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采管办投诉的期限为: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后续说明,变更或者补充”有异议,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1日前;
(二)对“招标方式,开标,决标”有异议,可以自开标,决标之日起3日内;
(三)对“有损于供应商自身利益的其他情形”,可以自发现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
招标中介机构认为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的行为有损于其自身利益的,可以自发现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采管办投诉。

十三、招标中介机构或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市采管办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禁止其3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自被处罚之日起):
(一)招标中介机构明知招标项目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采购人不具备招标委托人资格仍代理招标的;
(二)招标中介机构与招标委托人,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或者供应商之间事先商定投标价格,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 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 向招标委托人,招标中介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家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十五、本市政府采购需要对社会公开的重要信息,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发布。

十六、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到的内容仅指办法所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