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21浏览次数:15776

 

沪教委财(2007)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发布)规定的6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三、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设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出租和出借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含报废、报损、调拨、转让、捐送、投资、退货和盘亏)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除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他各种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和领用手续,同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账务处理的要求,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入库单),制作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联),并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凭证(入库单)与购货发票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未经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钩稽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中单件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资产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分别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资产管理员或者使用保管人员签字后生效,并由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分户使用部门各执一份。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固定资产卡片的变动情况栏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编号和分类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贴在相关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固定资产编号采用8位数编号方式,其中前4位数为年份,后4位数为固定资产的入账顺序流水号;固定资产分类号可以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与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的核对(每个月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的核对(每个季度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员在备查账中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要在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数据文件。

四、购      置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单位工作的需要和经费安排情况,汇总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工作由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一般实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涉及专控商品的,另按规定办理控购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物品,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购货发票和政府采购入账通知单以及验收入账凭证进行经费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纳入政府分散采购的物品,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招投标手续,对工程金额200万元以上、货物金额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以上所列金额标准以政府采购目录公示的金额为准)的采购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建立和完善评标议标制度。分散采购货到后,由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入库入账手续,通知单位财务部门付款,再凭付款凭证和招投标资料等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经费,经费到账后,再凭购货发票和政府采购入账通知单以及验收入账凭证,进行经费收支和固定资产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单位在货物采购过程中获得的商业回扣,一律进单位法定财务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转移或私分。

五、管      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由部门统一领用和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

      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由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分别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交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分户账进行调整,并重新打印卡片和履行使用保管人签字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工作上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提出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条 单位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一、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有房屋产权证的,应按房屋的金额(造价或评估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账,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不作固定资产登记。

      二、单位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一般不对其原值作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对发生的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六、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直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账务注销和变价收入核算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失)、对外调拨、转让、捐送、对外投资、退货和盘亏等。

      一、报废:指因老化、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经批准而实施报废注销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失):指因某种原因遗失,经批准而实施报损注销的固定资产,其中丢失的,单位应出具对丢失当事人的赔偿处理意见;被窃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报案回单。

      三、调出:指对单位长期闲置和不需用的,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四、转让:指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

      五、捐送:指经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无偿捐送的固定资产。

      六、对外投资:指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变性批准手续,构成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

      七、退货:指固定资产已入账,但由于质量等问题,将货物退回供应商的固定资产。

      八、盘亏:指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打印“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以下要求办理处置手续,其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年度总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应经过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签证或评估,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函请事业单位国资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注销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年度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作转让、对外投资处置的固定资产,同时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殊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申报处置:

      一、机动车辆的报废,应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报废更新证明(复印件)”;机动车辆的转让,应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辆转籍更新证明(复印件)”和资质评估鉴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二手车评估报告书(复印件)”,车辆转让应委托正规的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黑市交易。

      二、电梯、锅炉的报废,应提供安全质量检测部门提供的“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报废,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经清产核资产生的增减值,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后,开出增减值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调账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转让收入,应作为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

七、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每年至少进行1次,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固定资产的下列两种清查盘点方式,应交替使用。其一:由资产管理员于年底打印提供分户清单,交有关使用部门逐项核对确认;其二:由各使用部门经清查盘点后,将固定资产盘点清单交资产管理员核对。

      第二十九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提供盘盈报告,经核实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及时登记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报损(失)程序处理,属于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失责造成的盘亏,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八、其      他

      第三十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同时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